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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释放

来源:中驰保险代理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

相较三年前的《暂行办法》,新的《征求意见稿》总计8章65条规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35条规定,并对原30条规定有所修订。在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也都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流程梳理。

首次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纳入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如需人工帮助请转至柜面投保”内容,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第三方网络平台可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下处理基础性、流程性的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由于此类平台不具有保险销售资格,一般不具备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

但是,此次意见稿拟增加第三方网络平台可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下处理基础性、流程性的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工作人员无保险从业资格,若授权其处理简单的投诉处理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授权人需要给予其相关保险信息、产品等知识培训,目前这样会加重授权人的运营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也能减轻授权人的运营成本,比如人员配备更加恰当,主要工作更加明显,工作效率更高等。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运营和服务体系

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是没有明显的区域限制,故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由于每个领域都会有段监管的空白期,互联网保险业务曾经在一段时间里遍地开花,但他们的运营和服务却良莠不齐,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互联网保险业务渐渐走向合规化。

此次意见稿拟增加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对于真正要打造百年企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当下非常有必要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APP等移动应用的,需要三级认证

我们一般将APP、微信公众号平台等这类互联网应用称为网络平台的移动应用。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移动应用能够获得“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将能保障个人信息不受窃取或损坏;有效防范黑客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展开的各种攻击以及病毒传播;加强企业关于客户的信息库安全程度,以免客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

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增加信用惩戒记录内容

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且最近5年内无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事项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

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作方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该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

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险种增加了健康险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限是否有分支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保险公估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这样一来就打破了因公司发展问题,无法在所有地方设置分支机构,而限制了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范围。通过互联网经营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地域上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强调了线上线下业务和服务的一致性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赔、续保的信息披露标准。

一般认为对线上的业务和服务的要求都会比线下的更加严格,但是设定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赔、续保等标准都是一致的。这不仅仅是一个公司诚信的体现,更是对客户的一种尊重及平等服务的体现。

总部运营,分支落地服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售后投诉等职能授权给省级以上分支机构,但总公司应对被授权机构的行为负责。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权利应集中在保险中介机构总公司,不允许对任何分支机构进行授权,但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售后投诉等职能授权给省级以上分支机构,且总公司应对被授权机构的行为负责。

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应根据该销售主体所属的渠道类型适用有关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不再适用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导投保人通过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产品等。

销售可回溯、广告宣传管理、自媒体管理等内容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保险业务,根据监管的要求,现在遵循每单保险业务都必须实现销售可回溯。保险中介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全面记录、不可篡改。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留存网页快照等。若保险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还原交易轨迹的,应按照有利于投诉人的原则处理消费者诉求。

保险中介机构要强化广告宣传管理,防止片面不实宣传。宣传内容必须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对监管政策的错误解读,并将其作为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不实宣传。广告宣传的页面要简单明了,要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还要在醒目的地方特别提示,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禁止使用误导性词语。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的管控制度,严格管控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经营个人保险微店等自媒体保险营销行为,杜绝出现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不当宣传。

回顾这3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也获得了迅速成长,但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趋势,对现有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此次,监管部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相信正式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也即将在不远的未来与我们见面。